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興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文祥 被 告 黃懷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所涉借款債務部分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卷附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第34條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興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翔公司)、劉文祥、黃懷慷(下就其3 人合稱為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興翔公司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邀同劉文祥、黃懷慷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立系爭借款契約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約定分成127 萬5,000 元及22萬5,000 元2 筆款項動撥,動用期間皆為108 年12月20日起至110 年12月20日止,約定借款利息皆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碼4.1%機動計算,本金及利息皆共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債務除視為全部到期外,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嗣被告以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申請就系爭借款契約貸款授信條件調整,借款期間寬限1 年至111 年12月20日,寬限期間借款利息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碼3.85% 機動計算(目前合計年利率為4.58 %)。詎興翔公司於109 年8 月19日繳款後即未再依約給付貸款本息,依系爭借款契約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借款本息視為全部到期,總計興翔公司尚欠本金共113 萬8,13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劉文祥、黃懷慷既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擔全部清償之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償還系爭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申請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32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萬2,286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以│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 │左列利率10% 計算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1 │96萬7,413 元│自109 年8 月20日起│3.51% │自109 年9 月21日起│ │ │ │ │至109 年12月30日止│ │至109年12月30日止 │ │ │ │ ├─────────┼───┼─────────┼─────────┤ │ │ │自109 年12月31日起│4.58% │自109 年12月31日起│自110 年3 月2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3月2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2 │17萬719 元 │自109 年8 月20日起│3.51% │自109 年9 月21日起│ │ │ │ │至109 年12月30日止│ │至109年12月30日止 │ │ │ │ ├─────────┼───┼─────────┼─────────┤ │ │ │自109 年12月31日起│4.58% │自109 年12月31日起│自110 年3 月21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0年3月2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