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子琪

上訴人
智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