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翰 被 告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義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46 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