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 上訴人
-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喬惟
- 被上訴人
- 黃千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