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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瓊雯

上訴人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惟
被上訴人
黃千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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