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莊喬惟、黃千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惟 被 上訴人 黃千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