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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志、廖君庸

  • 當事人
    適勤科技有限公司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原   告 適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志 被   告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係依南沙崙智慧畜牧管理系統建置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兩造就系爭合約如有訴訟之必要,業已以文書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之約定可佐(見司促卷第24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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