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7號
- 原告
-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秋
- 訴訟代理人
- 呂柔昀
- 訴訟代理人
- 丁爾昆
- 被告
-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守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依系爭合約第1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7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