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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鴻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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