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鴻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