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請求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第3頁第23、24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