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請求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第3頁第23、24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