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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請求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第3頁第23、24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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