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謝秋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岳億股份有限公司、翁嘉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