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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 上訴人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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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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