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9號
- 上訴人
- 張春桂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曾郁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許恒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414元(計算式:〈77.41×10,400〉+〈8.98×7,500〉=872,4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