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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章一丰
兼法定代理人
章心禾
原告
周翠雲
被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被告
許峻榮
被告
王登鶴
被告
劉美文
被告
陳保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3頁)。嗣原告於同年6月7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54號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26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各該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又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83-97頁),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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