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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高雅敏

上訴人
被告
洪苑華(即洪許阿西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福來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柒佰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24,1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1,716 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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