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洪苑華(即洪許阿西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福來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柒佰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24,1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1,716 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