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黃秀賢
- 原告
-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淑容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嘉馹律師
- 被告
- 陳桂蘭
- 被告
- 蔡淑靜
- 兼上1人
- 訴訟代理人
- 粘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溫淑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淑容」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