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琴、柯季遠、柯季寧、柯季銓、柯季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7,7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