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宏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