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王順隆
原告
高金獅
原告
吳秀敏
原告
高婉綺
原告
高裕涵
原告
高婉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雀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3,468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1180地號土地)、1181地號(下稱1181地號土地,與118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土地上之砂土、水泥地及水泥塊清除,並將其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核屬於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1180及1181地號土地之面積,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分別為614.4平方公尺及125.44平方公尺(31.58+1.6+92.26),總計為739.84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7,4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06萬8,416元(739.84×474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6 萬8,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16元,扣除前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24萬7,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