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裕涵 高婉潔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6萬8,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