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裕涵 高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1年3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 代收人何朝棟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