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麒任、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承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任 被 上訴人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