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志康
被告
萬益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靜綉
被告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捌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萬益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萬益公司)、翁靜綉及陳家慶(下就其3 人合稱為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萬益公司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邀同翁靜綉、陳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300 萬之授信契約書(周轉性支出專用)後,於108 年9 月10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 紙,向原告借款3,500 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又於109 年6 月3 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 紙,分別向原告借款642 萬7,500 元、214 萬2,500 元,皆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 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上開3 筆借款利息,均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另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萬益公司就上開3 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09年11月3 日,尚餘如附表「借款餘額」欄所示款項未為清償,經原告催討卻未獲置理,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 款及第8 條第1 款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萬益公司尚積欠本金合計3,498 萬3,07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翁靜綉及陳家慶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回執、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6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1萬9,912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債權本金    │借款餘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號│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
│  │            │            │                │                │      │原利率10%        │原利率20%      │
├─┼──────┼──────┼────────┼────────┼───┼─────────┼────────┤
│1 │35,000,000元│26,679,457元│108 年9 月10日至│自109 年11月10日│2.399%│自109 年11月10日起│自110 年5 月11日│
│  │            │            │110 年1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 年5 月1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2 │ 6,427,500元│ 6,227,714元│109 年6 月3 日至│自109 年11月3 日│2.581%│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自110 年5 月4 日│
│  │            │            │110 年6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 年5 月3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3 │ 2,142,500元│ 2,075,905元│109 年6 月3 日至│自109 年11月3 日│2.581%│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自110 年5 月4 日│
│  │            │            │110 年6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 年5 月3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合│43,570,000元│34,983,076元│                │                │      │                  │                │
│計│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