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康
- 被告
- 萬益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靜綉
- 被告
-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捌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萬益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萬益公司)、翁靜綉及陳家慶(下就其3 人合稱為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萬益公司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邀同翁靜綉、陳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300 萬之授信契約書(周轉性支出專用)後,於108 年9 月10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 紙,向原告借款3,500 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又於109 年6 月3 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 紙,分別向原告借款642 萬7,500 元、214 萬2,500 元,皆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 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上開3 筆借款利息,均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另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萬益公司就上開3 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09年11月3 日,尚餘如附表「借款餘額」欄所示款項未為清償,經原告催討卻未獲置理,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 款及第8 條第1 款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萬益公司尚積欠本金合計3,498 萬3,07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翁靜綉及陳家慶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回執、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6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1萬9,912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債權本金 │借款餘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號│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 │ │ │ │ │ │ │原利率10% │原利率20% │ ├─┼──────┼──────┼────────┼────────┼───┼─────────┼────────┤ │1 │35,000,000元│26,679,457元│108 年9 月10日至│自109 年11月10日│2.399%│自109 年11月10日起│自110 年5 月11日│ │ │ │ │110 年1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 年5 月1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2 │ 6,427,500元│ 6,227,714元│109 年6 月3 日至│自109 年11月3 日│2.581%│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自110 年5 月4 日│ │ │ │ │110 年6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 年5 月3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3 │ 2,142,500元│ 2,075,905元│109 年6 月3 日至│自109 年11月3 日│2.581%│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自110 年5 月4 日│ │ │ │ │110 年6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10 年5 月3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合│43,570,000元│34,983,076元│ │ │ │ │ │ │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