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秉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知音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7萬4,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856元;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萬8,856元(計算式:83萬856元+67萬8,000元=150萬8,8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