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張志明
- 原告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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