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海英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