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大化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萬2,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