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寶利竹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櫻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隆裕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欽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力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健雄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廖素卿
劉林靜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2,076元,上開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林隆櫻、劉林靜竹、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7日寄存送達寶利竹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隆裕、廖素卿,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