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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倫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甫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告
周金條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本件原告請求全部有理由,主文欄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顯係贅文,應予刪除,惟上揭贅文不影響全判決之意旨,故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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