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 原告
- 倫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芳甫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 複代理人
- 繆忠男律師
- 被告
- 周金條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本件原告請求全部有理由,主文欄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顯係贅文,應予刪除,惟上揭贅文不影響全判決之意旨,故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