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上 訴 人
-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貴華
- 被上訴人
- 光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詠翔
- 被上訴人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被上訴人
- 陳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㈢被上訴人應在「MOMO購物一台」、「MOMO購物二台」節目畫面左上方,以白底佐粗黑色字體之清楚可見方式,連續刊登24小時如上訴狀附件所示內容之澄清啟事(判決確定後,應加註歷審判決字號)。澄清啟事之寬度應占整個播出畫面之百分之25,長度應占整個播出畫面之百分之35。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5萬4,500元(計算式:15萬元+4,500元=15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