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熊名武、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熊名武 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34,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