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廖伯昌
- 被告
-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92年10月28日簽立協議書,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爰依上開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兩造就上開協議書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第11條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頁)。再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協議書所生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