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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被告
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鉅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經原告於110年11月30日收受,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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