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雄、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邱鉅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被 告 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鉅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經原告於110年11月30日收受,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