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慈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叡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房屋市價之結果,以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0,194元(見本院卷第64、9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