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慈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玲
- 被上訴人
- 吳宗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