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陳玲玲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SHINY TREND LTD.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陳立軒 林進金 被 告 SHINY TREND LTD.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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