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涂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軒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金
- 被告
- SHINY TREND LTD.
- 被告
-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