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原告
- 林義益
- 原告
- 徐瑞春
- 原告
- 林冠融
- 原告
- 林家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素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昱葳律師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 被告
- 榮文川
- 被告
- 洪銘賢
- 被告
- 李仲誼
- 被告
- 俞俊賓
- 被告
- 李善白
-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芬
- 被告
- 謝兆明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俊文律師
- 被告
-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仁維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被告
-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潘冀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豪律師
- 被告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蓓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過失致死案件,其調查證據方法與本件民事事件多有重疊,為減少重複調查證據、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並徵得兩造同意後,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至178頁、第18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