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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林義益
原告
徐瑞春
原告
林冠融
原告
林家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昱葳律師
被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告
榮文川
被告
洪銘賢
被告
李仲誼
被告
俞俊賓
被告
李善白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告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被告
謝兆明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告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潘冀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豪律師
被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過失致死案件,其調查證據方法與本件民事事件多有重疊,為減少重複調查證據、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並徵得兩造同意後,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至178頁、第18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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