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 請 人
- 李青霞
- 代 理 人 李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