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6號聲 請 人 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游嵥彥律師 代 理 人 古品潔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