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到期日│ │ │ │ │ │(新臺幣) │ │ │ ├──┼────┼────────────┼───────┼──────┼─────┼───┤ │1 │石雪卿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7日 │5,000,000元 │CH6053661 │未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