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0號聲 請 人 戴秀外即賴敏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金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