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5號聲 請 人 林金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4763-0 │134 │ 1 │ ├──┼──────────┼────────┼──┼──┤ │ 2 │同上 │83NX-00005545-1 │63 │ 1 │ ├──┼──────────┼────────┼──┼──┤ │ 3 │同上 │84NX-00006448-0 │15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