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林金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1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4763-0 │134 │ 1 │├──┼──────────┼────────┼──┼──┤│ 2 │同上 │83NX-00005545-1 │63 │ 1 │├──┼──────────┼────────┼──┼──┤│ 3 │同上 │84NX-00006448-0 │15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