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謝發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98-NX- 395-0~ 395-0 │1 │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