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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請人
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前已聲請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裁定(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故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期為109 年9 月17日,則至同年12月17日止,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即已屆滿,聲請人本應於110 年3 月1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其遲至110 年4 月13日始提出聲請,有除權判決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其聲請已逾3 個月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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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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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石特景觀石材有│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39,400元 │IE0423772 │ 109年8月31日 │
│  │限公司 林憶芸   │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林淑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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