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前已聲請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裁定(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故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期為109 年9 月17日,則至同年12月17日止,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即已屆滿,聲請人本應於110 年3 月1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其遲至110 年4 月13日始提出聲請,有除權判決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其聲請已逾3 個月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110年度除字第236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 │1 │優石特景觀石材有│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39,400元 │IE0423772 │ 109年8月31日 │ │ │限公司 林憶芸 │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林淑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