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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請人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代理人
莊家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9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1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799,329元 │PD8530102 │109年10月5日││ │司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負責人莊漢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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