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新橋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筱玫
- 代理人
- 蔡世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