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劉家昆
- 法定代理人葉啓棟
- 原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訴訟代理人 方品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本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湘美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號│ │ │ │ │ │ ├─┼─────────┼─────────┼───────────┼───────────┼────────┤ │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91年11月20日 │ 未記載 │ 30,000,000元 │ │ │公司 仝清筠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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