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1號
- 聲請人
- 黃老藏
- 代理人
- 吳佩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崧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