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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南
代理人
蘇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3號│├─┬────────┬─────────┬──────────┬───────┬─────┬───────┤│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號│ │ │ │ (新臺幣) │ │期日)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54,619元 │PQ1382587 │110年1月28日 ││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 │ │ ││ │司 王伯仁 │ │運處 │ │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3,514元 │PQ1382589 │110年1月28日 ││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 │ │ ││ │司 王伯仁 │ │運處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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