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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請人
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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