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月
- 代理人
- 馬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優石特景│有限責任淡│誠譜貿易│239,400元 │IE0423772 │109年8月31日│
│ │觀石材有│水第一信用│股份有限│ │ │ │
│ │限公司 │合作社龍形│公司 │ │ │ │
│ │林憶芸 │分社 │林淑月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