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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請人
誠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月
代理人
馬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優石特景│有限責任淡│誠譜貿易│239,400元 │IE0423772 │109年8月31日│
│    │觀石材有│水第一信用│股份有限│          │          │            │
│    │限公司  │合作社龍形│公司    │          │          │            │
│    │林憶芸  │分社      │林淑月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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