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1號聲 請 人 邱紫絹 代 理 人 李美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 │1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2969-5│50 │ ├──┼──────────┼───────┼──┤ │2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15867-0│5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