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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陳炘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陳炘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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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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