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陳炘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家玲